台北市萬華分局員警張景義,5年前將偷竊、拒捕且開車在西門町衝撞的黎姓男子擊斃,台北地檢署3度偵查後,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張景義。全案歷經5年官司纏訟,張景義出庭近30次,台北地院昨認定,黎男駕車疾駛恐造成行人危害,張有使用警槍的急迫性,且開槍沒有逾越必要程度,判決無罪,全案可上訴。
張景義聆判後露出笑容,表示心裡的石頭總算輕輕放下,判決是給執法者一個公義,案發迄今5年,他只有4個字「無愧於心」,堅信自己是無罪、清白的。「國家發得槍放著生鏽嗎?」張景義說,心中最不捨的是替他擔憂的母親,昨打電話給母親報喜,母親說在判決前特別到東港龍王船問王爺,王爺說會無罪,得知好消息後,已開心地準備好布袋戲要酬謝神明了。對於台北地院判決張員無罪,警政署長陳家欽表示「尊重與感謝!」北市警察局長陳嘉昌也慰勉張員,希望社會大眾支持力挺警察依法使用槍械。檢方指控,2013年8月13日晚間,中和警方攔檢涉及竊盜案的黎男,黎拒絕受檢反而衝撞員警,一路逃逸到西門町,張員見狀加入圍捕,並掏槍喝令「停車、下車」,黎不肯就範,還在人潮間橫衝直撞,張朝車輪連開2槍,但子彈意外貫穿擋風玻璃擊中黎嫌腹腔不治。台北地檢署2度認為張是正當防衛開槍,處分不起訴,直到2度再議發回,檢察官認為張員開槍當下,未達急迫性,認定涉有過失責任,將張起訴,引發爭議。北院審理時,張堅稱開槍是依法行事,強調當時阻止犯嫌繼續開車在人潮眾多的人行道衝撞,最好的辦法就是開槍射擊輪胎,「不然要員警肉身擋車去給車壓嗎?或拿棍子去敲?國家發給我槍幹嘛?放著生鏽嗎?」用槍有急迫性且合於規定北院認定,黎是被追捕的準現行犯,經張員攔停不停,黎又在有許多路人的人行道上疾駛,由於黎隨時可開車加速移動,張追到車前後持槍要求車內人員下車,情況急迫、刻不容緩,使用警槍有急迫性且合於警械使用條例的規定。合議庭表示,張男持槍朝車輛右前輪胎方向射擊,已盡力減低子彈可能會對黎男或周遭往來行人造成的危害,符合警械使用的比例原則,縱然張男所擊發的子彈其中1發貫穿黎的腹部,但因是車輛突然移動所致,張用槍沒有逾越必要程度。北院指出,張用槍已盡力避免傷及致命部位的注意義務,且無逾越必要程度,其後因射擊角度及車輛材質特性所產生的彈道偏向,致使傷及黎男,顯非張用槍當時的注意義務所能及,因此判決無罪。(中國時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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